很多人對“商標轉移”和“商標轉讓”二者難以區分,甚至混作一談,其實不然,商標轉移是指商標主體公司已經注銷之后商標的過戶,商標轉讓是商標主體正常存在期間的過戶。
通俗來說,發生在兩個正常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商標所有權的轉讓稱為“商標轉讓”,需要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共同蓋章或簽字,然后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相關條文可以參照《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而“商標轉移”,其轉讓人因主體資格終止或其他原因無法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受讓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移轉手續。通俗來講就是其商標轉移的主體有些“不正常”,例如企業不再營業,在清算或已注銷、自然人死亡、法律判決等情況,相關法律條文可以參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無論是“商標轉讓”還是“商標轉移”,都應當遵循近似商標的一并轉讓原則,即同一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都應該一并轉讓,以免產生混淆,使第三方權益受到損害。
“商標轉讓”和“商標轉移”雖然都會導致權力人發生變動,但二者存在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1,有效時間。“商標轉讓”商標局予以核準公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商標轉移”在導致商標移轉的客觀事實發生之日起就能發生法律效力。
2,“商標轉讓”的受讓人對核準公告日之前的侵權行為沒有主張權力,而“商標轉移”的繼受人可以對移轉前的侵權行為進行追究。
3,“商標轉讓”通常是雙方達成合作而發生的積極結果,“商標轉移”通常是基于當事人意思以外的客觀事由而發生的消極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