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轉讓需要經由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同意,雙方在共同協議的基礎上簽訂轉讓合同,并且在商標局核準注冊之后,商標轉讓協議便可生效,并且商標受讓人需要保證商標的使用質量。但是很多企業在獲得商標轉讓之后又覺得商標不合適,就會想要再次進行轉讓。那么商標轉讓結束后多久可以進行第二次轉讓?下面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其實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對于商標二次轉讓的時間并沒有嚴格的規定,根據《商標法》規定,在商標受讓人獲得商標專有權之后就擁有商標的轉讓權、使用權、禁止權和許可使用權等權利,因此,在商標受讓人獲得商標的專有權之后就可以進行商標二次轉讓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商標轉讓的時候,需要查看商標許可使用的狀況,對于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經過第三方許可使用人的同意才可以辦理轉讓。
辦理商標轉讓需要簽訂轉讓協議,應該怎樣判定商標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呢?
1、合同是否是一方以欺詐或者脅迫行為欺騙另一方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時是否損害了國家的利益;
2、合同簽訂雙方是否達成某種協議,是否屬于惡意串通行為,是否以損害其他相關權利人的利益為前提簽訂該合同;
3、轉讓合同的簽訂是否以合法的手段或者程序為掩蓋以達到當事人不可告人目的;
4、合同的簽訂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是否鉆了法律的空子,是否違反了條例的強制性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