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商標轉讓涉及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因此雙方必須共同到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缺一不可。雖然轉讓協議或者轉讓合同并不是轉讓過程中的必需文件,但仍需給予高度重視。相當一部分的商標轉讓都會簽訂轉讓協議或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二是正確理解商標轉讓的生效時間。商標轉讓生效的時間是商標局核準公告的時間,而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合同簽署時間或是其他時間。因此,因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移轉手續。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現實中,有一部分相關權利人由于不知道或不理解此項規定導致一系列的麻煩。
三是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都可以轉讓或轉移。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獲準注冊的商標轉讓較多,不再舉例。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有,例如前文提到的第三十三類“豐×”商標。2012年10月8日,成都某工作室提出注冊申請。2014年1月13日,20日,28日,在未核準注冊的情況下,有關方面連續提出了三次轉讓申請。
四是注意轉讓時商標的狀態。首先需要注意尚未核準注冊的商標,因為處于審核過程中的商標權利并不穩定,有相當的可能性被駁回。受讓人有可能花了不少錢買回一個被駁回的“死商標”。而已經注冊的商標,雖然不存在被官方駁回的風險,但存在其他風險。比如,商標注冊滿三年但未進行市場使用可能有被其他人提出撤銷的風險?;蛘?該商標可能已經辦理了質押手續,不能在質押解除之前進行轉讓等。因此,轉讓前一定要確認該商標的狀態,防范各種風險。
五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轉讓注冊商標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轉讓的結果不應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例如,A公司有兩個注冊在醫療器械上的“彩虹”商標,與B公司協議轉讓其中一個“彩虹”商標。如果商標局核準了該轉讓申請,就會造成市場上同時出現兩家使用“彩虹”牌醫療器械的不同公司,很可能會引起消費者對醫療器械來源的誤認。一般來講,當A、B公司提出一個“彩虹”商標轉讓申請后,商標局在審核過程中會下發補正要求將另外一件“彩虹”商標一并辦理轉讓手續。因此,在辦理轉讓手續前需進行查詢確認轉讓人名下是否存在需一并辦理轉讓的其他相同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六是注意及時正確回應補正通知書。商標局在審核轉讓申請時,如認為有需要補正的事項,就會給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申請人直接辦理的,補正通知將郵寄給申請人,而經代理機構辦理的,補正通知發送給代理機構。不論如何,申請人都必須在補正通知書中要求的期限內補證。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簡而言之,轉讓就失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