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ofo小黃車是共享單車的一個標志性品牌,但您知道還有其他的“小黃車”嗎?昨天(8日)下午,北京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商標權糾紛。數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將ofo小黃車的經營者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訴到了法院,理由“小黃車”侵犯了他們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原告數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所以提起訴訟,是因為他們將“小黃車”三個字注冊成了商標,而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將“ofo小黃車”在App名稱、App啟動界面、用戶登錄界面、官方廣告宣傳以及活動中持續地、多次地使用在顯著位置,并且在多類商品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ofo小黃車”、“小黃車”等商標,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原告說,被告今年5月17日正式將品牌名稱從“ofo共享單車”更改為“ofo小黃車”,屬于主觀上尋求將“ofo小黃車”作為區分其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而這容易使公眾誤以為被告與原告之間有什么關系?!啊↑S車為你規劃路線’這是非常顯然的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是一個非常清晰地區分商品與服務來源的,或者商品與服務來源或服務提供者的表述?!?/p>
原告訴請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支付本案訴訟的相關費用。被告方不同意賠償原告,強調消費者看到ofo小黃車知道指的是共享單車,不會想到原告?!皁fo小黃車整體是經過設計的、圖形化的,其顯著性、識別性和知名度都遠高于小黃車,兩者在外觀、視覺效果上區別都非常明顯,尤其ofo小黃車指向是非常明確的,自行車租賃服務,兩者在含義和指代上也有區別?!?/p>
被告指出,在原告2015年7月29日申請注冊“小黃車”前,被告事實上已經在市場上推出“黃色自行車”,并使用“ofo”及“小黃車”,大量媒體也進行了宣傳報道,且均以“小黃車”稱呼被告“ofo共享單車”。
從實際使用情況來看,原告并沒有在涉案商標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過該商標,相反ofo小黃車從2014年起持續使用,在短期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其已經建立了穩定的消費群體和市場格局。
被告還提請法庭注意,原告從2013年10月30日起,除搶注小黃車商標外,還先后申請注冊了多個他人知名商標或與他人知名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包括世界知名商標KURENT(卡倫圖)、MAXIN及啦啦拼車、圖形商標等。原告從申請注冊至今均未真實商業性使用,并非為了使用?!按疝q人是在先使用,我方認為原告是惡意搶注、訴訟牟利,違反我國《商標法》規定,違背司法審判精神,不利于國家‘互聯網+’行動推進。”
對此,原告方強調:“我方申請商標時間早于被告成立時間,被告指出我們去搶注其他的知名公司,我們完全不予認可。第一我們注冊的商標跟其他的商標不相同、不近似,而且在類別上出入也很大,被告指控我們惡意搶注其他公司毫無任何理由和根據?!?/p>
原告方共提交41份證據,被告方提交了28份證據,庭審持續了4個多小時,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辯論,對是否同意法庭調解,雙方均表示要回去考慮。合議庭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