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的申請量每年都在上升,商標的保有量更是世界領先,申請商標的難度越來越大,這時那些“三年不使用的商標”、“到期未續展”的商標就成了對商標有真正需要的人的“絆腳石”。
今天我們來淺談二者對“一年隔離期”的區別結果:
1、被宣告無效或期滿未續展的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其實對于商標法第第五十條的立法目的是: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如果不設置一定時間的隔離期限就核準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
2、撤銷中的例外:被“撤三”的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那被“撤三”的商標與第一種有什么區別?
可以不用等一年!
以下以一則成功案例為例闡述二種情形給商標申請帶來的“差別待遇”:
國家商標局于2016年11月23日發出部分駁回通知書。

商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的撤銷制度的目的在于清理閑置商標,督促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商標。
最終商評委接受了申請人的理由,認為引證商標已被“撤三”撤銷,不再對申請人申請的商標構成在先權利障礙,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故“一年隔離期”并非死規矩,若申請人希望越過一年等待期的坎,可以建議申請人在市場上搜尋在先商標是否在往前推三年內沒有使用,若確認在先商標沒有使用,可以向商標局提起“撤三”申請,如果申請核準,則可以不等待一年即可申請注冊與被“撤三”商標同名或近似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