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斷一件商標是否系以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時,應考量哪些因素?在小米衛浴有限公司(下稱小米衛浴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與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米科技公司)圍繞4件“MIUI”商標展開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終審判決給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小米衛浴公司與王某某在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其中包括“小米”“XIAO MI”“MI”“小米之家”“米優”“七牧王”等眾多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
據了解,小米衛浴公司于2014年4月3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生產、加工、銷售衛浴潔具配套產品、五金制品及配件、家具、陶瓷制品、日用品等。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了解到,早在該公司成立兩年前,其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于2012年3月5日提交了第16493289號“MIUI”商標的注冊申請,2016年6月7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滅火器、計步器等第9類商品上;2013年11月25日,王某某提交了第13595158號、第13595159號“MIUI”商標的注冊申請,2015年2月28日分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家庭用陶瓷制品、垃圾桶等第21類商品與家具、竹木工藝品等第20類商品上;2014年4月14日,王某某提交了第14368244號“MIUI”商標的注冊申請,2015年5月28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金屬水管閥、普通金屬藝術品等第6類商品上。后經核準,王某某將其提交注冊申請的上述后3件“MIUI”商標轉讓予小米衛浴公司。
2018年1月中旬與2月初,小米科技公司針對上述4件“MIUI”商標(下統稱涉案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其在先注冊的“MI及圖”商標經過大量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已被相關公眾所熟知,涉案商標摹仿其在先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請求宣告4件涉案商標無效。
小米衛浴公司與王某某辯稱,涉案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基于誠實善意的經營目的,涉案商標應予維持。
針對小米科技公司就涉案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原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小米衛浴公司與王某某在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數十件與小米科技公司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行為已經超出了正常的經營使用需要,二者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標的真實意圖,也未能提供申請注冊上述商標的合理之處,其行為難謂正當,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原商評委裁定對涉案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小米衛浴公司與王某某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米衛浴公司與王某某的商標注冊行為存在明顯復制、摹仿、搶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的惡意,這種搶注行為侵犯了他人在先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小米衛浴公司與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小米衛浴公司與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由于自身經營產品的多樣化,其在注冊“MIUI”系列商標時緊緊圍繞自身的經營范圍,適當擴張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類別,具有一定合理性;小米科技公司的“MIUI”系列商標在移動終端、操作系統等產品上的知名度不能成為涉案商標“MIUI”獲得注冊的障礙,其并非通過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其對涉案商標進行了真實、大量的使用,已經與消費者建立起穩定的聯系,形成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如果涉案商標被宣告無效不僅會損害其市場利益,更會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米衛浴公司與王某某在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其中除涉案商標外,還包括“小米”“XIAO MI”“MI”“小米之家”“米優”“七牧王”等眾多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行為已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