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部門開始處罰未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的行為,其對商標進行規(guī)范的決心可見一斑。商標意識越來越強的今天,大量注冊和未注冊的商標涌現(xiàn)市場,有關部門規(guī)范商標的注冊和使用的情形也會愈演愈烈。正因為如此,我們在進行商標注冊和使用時都應當更加謹慎。
這次的“凈化”專項活動針對的就是《商標法》第十條禁用條款所涉及到的正在使用的商標標志。撇開這次行動不說,商標禁止性條款也一直是商標注冊的大忌。
《商標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幾種情形,違反此條的商標申請肯定不能通過,算得上是商標注冊的“雷區(qū)”: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一項至第七項,關于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已經規(guī)定的非常清楚。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由于沒有一個明確的內涵和界限,在業(yè)內爭議較大。
從以往的案例來看,歷史人物姓名如老子、孔子等,宗教文化元素如達摩院、八卦圖等,過分夸大宣傳,違反道德準則,易產生負面消極異議等等類型的商標都可能被認定為被認定為屬于“其他不良影響”的幾種情形。商標圈建議申請人在提交商標之前多做考量。
化妝品商標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