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商標權轉讓程序:
《商標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轉讓
第三十一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從法律層面來看,基本上涵蓋了:雙方簽訂轉讓協議,共同提出申請,近似商標一并轉讓,容易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不予核準,核準轉讓后進行公證。
從實際的商標轉讓程序來看: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協議也是必不可少的,通常情況下為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還需要進行商標轉讓公證聲明,而后再共同向商標局提起轉讓申請,經過商標轉讓的審查過后,商標局會進行核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