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人和商標受讓人簽定轉讓協議后轉讓行為生效,但轉讓手續并未完成,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轉讓自轉讓申請被商標局核準并公告后,受讓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具體如下:
1、賣方保證該注冊商標是該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賣方保證提供的文件的真實、合法和有效性,該注冊商標的轉讓性質是商標所有權永久性的轉讓。
2、該注冊商標是合法有效的商標。
3、轉讓的商標在轉讓之日前沒有許可給第三方使用過;轉讓的商標在轉讓之前不存在與第三方爭議;轉讓的商標在轉讓之前不存在被第三方財產訴訟保全。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甲方應將自己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一并轉讓給乙方。
5、自合同簽定之日起,賣方承諾不在注冊有效期內自己經營或許可他人經營帶有與轉讓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也不得從事任何與該商標競爭的商業活動。所需資料有:
(1)商標注冊證及復印件;
(2)轉讓人和受讓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3)轉讓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標必須一并轉讓;
(4)商標轉讓申請書2份;
(5)蓋上企業公章的商標代理委托書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