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申請的行為就是商標轉讓權權利執行的體現,商標轉讓權是指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將其注冊商標依法定程序和條件,轉讓給他人的權利。商標轉讓申請應由商標轉讓雙方共同向商標局提出。
商標注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商標的申請,屆時商標局向申請人下達書面通知。
商標轉讓申請是商標權人行使其商標權的一種形式。建立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基礎上的商標轉讓,只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干涉。但注冊商標轉讓,只有遵守商標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方能有效。
對于商標權轉讓申請,有以下幾個特點和必須履行事項:
首先,商標轉讓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轉讓雙方必須意思表示一致,有償或無償轉讓商標形式都可以。
其次,商標轉讓必須訂立書面轉讓合同。
第三,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必須一并轉讓,以防止發生商品出處的混淆。對此我國商標法有實例規定。
第四,注冊商標所有人如果已經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應當征得被許可人同意,才能將注冊商標轉讓給第三人,否則不應申請轉讓注冊商標,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可以通過商標許可合同的約定來維權。
第五,商標的轉讓必須辦理轉讓注冊,并經核準公告才發生法律效力。
第六,在商標局核準商標轉讓申請之前,可遞交書面文件請求撤回商標轉讓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