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3條的規定,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對于侵權行為人正在進行的侵權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以行政決定的方式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要求侵權人停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要求侵權人停止偽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要求停止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等等。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這是2001年《商標法》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權力,目的是要加大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的力度。也就是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不進行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將侵權商品和有關侵權工具予以沒收,將侵權商品驅逐出流通領域,或者銷毀侵權商品和侵權工具,以使侵權人不能再侵權。
3.處以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時,還可以對侵權人處以罰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
(四)移送
《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假冒商標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商標法》也特別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7年9月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總局令第28號)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為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工作中的協作與配合,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6年1月13日還共同發布了《關于在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要求雙方加強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的銜接配合,包括通報重大涉嫌犯罪線索和會商打擊策略,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案件,相互通報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報信息,共同開展保護商標專用權領域的宣傳和國際交流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