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買賣是企業或者個人獲得注冊商標的主要途徑之一,在獲得注冊商標之后,很多企業為了迅速提升商標的知名度,就會選擇使用他人已經具有影響力的標志性要素對商標進行宣傳,但是行為人并不知道自己的這一行為已經造成商標侵權,一旦被他人發現并提起訴訟就會面臨商標侵權賠償。
就我國來說,相關的法律中并沒有就商標性使用的概念進行規定,但是在《商標法》中對“商標性使用”行為的具體表現進行了闡述。《商標法》規定,將商標使用在商品的宣傳、外包裝或者使用說明等直接關系商品本身的地方使用的,都適用于本條例的商標使用。北瓜網綜合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將“商標性使用”的具體表現作如下闡述:
如果一個標志的使用構成商標侵權行為,那么兩個商標之間就會存在一定的關聯性,消費者在沒有注意的情況下,就會誤認為二者是同一標志,因此,判斷這一使用的方式就是對比二者之間是否存在聯系,是否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會。《商標法》規定,商標的主要價值在于區別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除了許可使用之外,應該被用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務上,因此,具有個性化的標志被他人使用在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就會構成商標侵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商標性使用”。如果沒有經過商標所有權的許可擅自使用商標相關的標志,就不再屬于標志使用的范疇,而會被認定為“商標性使用”。
商標屬于個人的私人財產,企業的無形資產,除了本人之外的人使用這一商標都需要獲得所有權人的授權。商標所有人一旦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商標性使用”,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