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續展,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十年后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商標續展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及長遠發展都有著深遠意義——使企業持續占據專有使用注冊商標,在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防止惡意搶注事件保障企業權益;不中斷使用、知名度高的注冊商標,可申請認定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樹立企業形象,實現品牌增值。
對于企業來說,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有兩條途徑:委托商標局備案的代理機構辦理、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由于商標續展前期準備資料、后期審核耗時耗力,所以大部分企業都會選擇委托商標局備案的代理機構辦理。
在商標局備案是企業在選擇商標續展時對代理機構的必要及基本要求;其次,代理機構的經驗及綜合實力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