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于7月1日完成知識產權案件的首次立案。該案案由為侵害商標權糾紛,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起訴南京溧水的兩名被告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之處人民幣100萬元。
據立案材料顯示,2016年以來,被告人鐘某、邰某某先后多次從他人處購買假冒注冊商標“貴州茅臺”的假冒貴州茅臺酒597瓶、其他92瓶,并進行銷售。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是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文字商標、第3159143號圖形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人。被告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貴州茅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之處人民幣100萬元;對其侵權行為在南京市主要媒體上刊登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同時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損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