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飲用水公司申請注冊了“龍井”商標,于2014年2月獲準注冊,核定使用于“水(飲料)、礦泉水(飲料)、蘇打水、無酒精飲料、汽水、果昔、植物飲料、豆類飲料、飲料香精”等商品上。隨后,有其他公司針對該商標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飲用水公司不服裁定,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予以撤銷。法院最終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提示
????訴爭商標為漢字“龍井”,其中“龍”是“龍”字的繁體,“龍井”一般會被公眾識別為“龍井”。《現代漢語詞典》里將“龍井”解釋為“綠茶的一種……產于浙江杭州龍井一帶”。
?法院經審理認定,一方面,“龍井”作為綠茶的一種,使用在“蘇打水、無酒精飲料、汽水、果昔、植物飲料、豆類飲料、飲料香精”等商品上,易使公眾認為這是對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點的描述。另一方面,我國傳統茶文化中對泡茶用水素有講究,“龍井”作為綠茶的產地,使用在“水(飲料)”等商品上,易誤導公眾,不會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顯著性。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識別商品及服務的提供者,因此,具有顯著性是商標的基本要求。如果訴爭商標的文字僅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會使消費者認為該文字是對商品特點的描述,而非對商品提供者的指示,無法起到區分或識別作用,因此,此種商標不應作為商標注冊。而且,對于該商品的同業經營者而言,商品的描述性詞匯是同業經營者均可使用的公共資源,如果允許某個特定的經營者獨占使用,將會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