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公司:商標是國有資產 轉讓無效
資料顯示,德陽醬油始于19世紀末的清朝同治年間,歷史悠久,不僅在當地名氣很大,而且還進入到了日本、美國、法國等海外市場。隨后,更注冊了“德陽牌”醬油商標。不過,當時注冊該商標時,德陽醬油釀造廠還屬于國有企業(yè)。
1996年12月4日,醬油廠進行改制,并以250萬元一次性買斷評估后的國有資產,公司性質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民營企業(yè)。振興公司認為,“德陽牌”商標登記在系醬油釀造廠名下,亦應當屬于國有資產,而不是德陽市德陽牌醬油釀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釀造公司)資產。“德陽牌”商標系無形資產,僅是留給改制后醬油釀造廠繼續(xù)使用,不屬于被買斷的國有凈資產。商標買賣
同時,振興公司還表示,2009年7月28日,醬油釀造廠與醬油釀造公司聯合出具的相關報告得出了兩家企業(yè)均認可“德陽牌”商標屬于國有資產,僅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然而醬油釀造公司成立后,在未征得德陽市國資委授權和同意的情況下,卻擅自將“德陽牌”商標以商標轉讓的方式登記至醬油釀造公司名下的行為,嚴重侵犯商標所有權人的權益,也會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應認定為無效。
振興公司請求依法確認“德陽牌”商標(注冊號:112485號)所有權歸自己所有,并確認醬油釀造公司與醬油釀造廠之間關于“德陽牌”商標的轉讓行為無效;請求依法判令醬油釀造公司將“德陽牌”商標變更登記至原告振興公司名下。
醬油釀造公司:振興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2018年6月6日,振興公司就商標權屬向德陽市人民中級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醬油釀造公司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該公司認為,確認商標權的歸屬是行政權力的范疇,原告振興公司無權通過民事訴訟確定商標的所有權;醬油釀造廠為經商標局核準的涉案商標原權利人,有權對商標權進行處分,醬油釀造公司現為涉案商標的登記人,為涉案商標所有人,而相關批復及文件不能作為涉案商標屬于原告的法律依據;原告振興公司并非商標法意義上的權利主體,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醬油釀造廠作為第二被告同意醬油釀造公司的答辯意見。兩家單位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振興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轉讓無效 “德陽牌”歸振興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