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注冊商標在轉讓之前曾被轉讓人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案例并不少見。如果在商標被轉讓之后,該商標許可使用的期限還沒到,那這份合同是否繼續有效呢?

對此,盡管在一些相關案例中,商標的受讓方向法院起訴主張對轉讓人與他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
但是,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解釋》第20條規定:“……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條規定肯定了注冊商標轉讓前合法訂立的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不能因為商標專用權人的變更而否定其效力,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但是,如果原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對此另有約定的,依照該約定執行,比如原來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商標轉讓,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則終止等內容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
由此看來,在簽訂商標轉讓協議時,名商網建議轉、受雙方都應該明確理清商標之前是否存在被許可使用以及許可使用是否到期等相關事由 ,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