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重要義務
因為專利買賣的標的是專利權利,但由于專利包里各專利的權利狀態不一,所以有必要在買賣合同中為賣方設定一些義務。
1.專利維護
賣方一般會同意在交割后的一段時間內(例如權利轉讓前)負責維護好專利,包括繼續負責尚在申請流程的專利的申請事宜,賣方還需確保在專利轉讓完畢前不會
為專利設定實質性負擔,但就某專利向SDO或等同機構宣告、承諾SEP地位(包括承諾FRAND標準)等則不應被視為是設定負擔。
2.合理努力
雙方需共同努力完成專利轉讓交易所需的步驟,包括但不僅限于簽訂轉讓合同。交割日后的約定期限內,買方應有權要求賣方交付標的專利的紙質證書或類似文件
、發明披露資料等。
3.協助義務
賣方應在合同生效后向買方交付所有申請中專利的申請歷史資料。若買方在繼續專利申請或訴訟的過程中有需要,賣方將在一定期限內為買方安排與發明人接觸。
4.陳述與保證義務
除一般性保證之外,賣方還需針對標的專利對買方做出特殊保證。權益方面,賣方需保證除了列明的權利負擔和賣方保留權利外,標的專利上不再附有其他實質性
負擔;賣方還需保證簽訂合同之日不存在任何挑戰標的專利所有權的訴訟。流程方面,賣方應保證在交割時已授權專利不涉及已知的任何復審(reexamination)、
再頒、沖突(interference)、雙方復審(inter partes review)、異議(opposition)或任何類似的挑戰專利有效性或可執行性的程序,賣方還需進一步保證據其所知沒有任何授權專利被任何行政、仲裁、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判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