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商標持有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來轉讓商標。可以轉讓的商標有兩種,一是已經得到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商標,二是商標注冊申請,就是還未核準注冊的商標。
已經注冊商標轉讓是該商標所有權和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申請(未注冊商標)轉讓的是該商標申請的資格跟優先權,該注冊商標申請能不能等到商標局核準注冊還沒有定論,還是需要經過形式審查、實質性審查、初步審定公告、注冊公告等這些法定程序后,才能知曉商標是否會被核準注冊。
用詞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存在一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其商標權并不穩定;除此外,商標轉讓中還存有很多的潛在隱患。

一、轉讓商標可能被撤銷
《商標法》規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之下,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會被撤銷,如商標權人連續三年沒有正當理由不使用該商標,或商標權人隨意改變注冊商標信息而未及時備案更改,或商標權人使用注冊商標而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等。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該商標權人持有的商標專用權并不穩定,該商標極有可能會被商標局撤銷,這將嚴重影響該商標價值,此時受讓人尋求商標轉讓將承受巨大風險。
二、轉讓商標可能無效
《商標法》明確規定一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如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志;一些標志不得核準為注冊商標,如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申請商標注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不予核準為注冊商標;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將被宣告無效等。
若存在以上情形,即使此商標蘊含有巨大價值和潛力,亦不值得購買,因此商標隨時可能會被無效,商標權極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