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著名商標轉讓行為,各地立法主要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規制:
第一,轉讓著名商標的,該商標的著名商標資格自動喪失。
如《北京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規定:“商標所有人轉讓其著名商標的,該著名商標資格自動喪失。企業因改制發生的非交易性轉讓除外”;
《山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著名商標的,該商標的著名商標資格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認定”。
第二,轉讓著名商標必須經過批準。如《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規定:“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認定委員會檢舉,經認定委員會核實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著名商標資格……無償或低價轉讓其商標,未經評估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擅自在合資、合作、聯營中轉讓其商標的。”
第三,轉讓著名商標必須經過備案。如《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著名商標的;
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